出门拍照用“微单”、化妆时戴“美瞳”……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表达。但您知道吗,美瞳、微单等原本都是产品的注册商标,而非产品类别。比如,微单原本是索尼旗下一款产品的注册商标在线杠杆配资,现在却成了“微型单镜头反光式取景相机”的代称;美瞳是强生旗下一款产品的注册商标,如今却可代指所有彩色隐形眼镜。这种现象有个学名,叫作“商标通用化”。
作为企业和产品品牌的外在表现,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区别商品和服务提供商。所以,显著性是商标的一个重要特征。大多数成熟企业非常重视商标问题,从设计注册到宣传推广,每个环节都会倾注大量心力。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,恰恰是因为一些企业做得太好了,以至于消费者习惯于用商标代指商品,甚至代指整个品类。久而久之,商标就变成了品类通用名。
对于商标持有者来说,这是个危险的趋势,因为公司可能会因此失去他们的注册商标。
洛杉矶知识产权律师迈克尔·科恩(Michael N. Cohen)在一篇文章中提出:“随着时间的推移,一个品牌变得如此著名,如此无处不在,以至于人们将其与特定动作联系在一起……有些名词是‘生造词’,这种商标更容易被通用化,因为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描述它。”
历史上就有许多商标因使用过当而成为非专利商标的例子。阿司匹林(ASPIRIN)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。
19世纪末,德国拜耳公司发明了一款治疗感冒的新型药物,其化学成分为“2-乙酰羟基苯甲酸”,通用名称是“乙酰水杨酸”,注册商标为“阿司匹林(ASPIRIN)”,即“aspire(渴望)”和“in(药物名称常用的拉丁语后缀)”的合成词。在该药品的专利权期限内,拜耳公司是唯一的生产商。然而,1904年专利到期后,其他药品生产商也开始生产类似的产品。因为大家普遍记不住“乙酰水杨酸”,所以消费者普遍把具有类似功效的药品都叫作阿司匹林。
当时的拜耳公司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。不仅如此,拜耳自己的行为也颇有些令人迷惑,有时候在自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“阿司匹林”,有时标注“来自拜耳公司”,有时甚至不标注。
后来便发生了那场著名的拜耳公司诉联合药品公司案(Bayer Co. v. United Drug Co.)。1921年本案开庭审理时,制药商、药剂师都表示知道“乙酰水杨酸”这个名称,但大多数消费者完全不知道那个复杂的词语代表什么,他们唯一熟悉的名称就是阿司匹林。因此,主审法官裁定,“阿司匹林”商标已经退化为一个普通的药品名称,不再是拜耳公司独占的商标。
后来的许多纠纷也大多遵循这一判例的思路:如果一个品牌名称被公众理解为“泛指一类商品和服务”,而不是“一个品牌的特定商品或服务”,那么公司就可能面临失去商标的风险。
其实,类似的情况在历史上已经上演了很多次。
比如,“吉普(Jeep)”在很多人看来就是越野车的代名词。但实际上,它只是克莱斯勒公司(Chrysler)所生产的一款越野车的品牌。但是,因为“吉普”性能优异,再加上“吉普”一词读起来顺口,久而久之就产生了“吉普=越野车”的误解。
又比如,尼龙(Nylon)原本是美国杜邦公司(DuPont)旗下产品的商标,现在却变成了尼龙产品的代称。作为一种合成纤维,它的原名叫作“十六亚甲基二甲酸酯”。很明显,相较而言,“尼龙”一词更加便于记忆,也因此流传开来。
正所谓“前车之鉴,后车之师”。实际上,目前仍有许多知名企业正在受到商标通用化的威胁,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。
也许在线杠杆配资,这场“商标保卫战”已经悄悄开始了,只是我们还没有看到。